预包装食品标签错误案例解析|食问实答
本期问答汇总了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基本要求的一些错误案例进行解析,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Q1、请问下表产品标签中的产品介绍话语是否合规?

A: 该标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1规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使用本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
该标签中介绍产品的话语”给您带来最佳的咖啡选择“属于广告用语,”最佳“属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Q2、请问下表产品标签是否需要标注警示语?

A: 该标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1规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号《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二)规定: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四)规定:“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队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警示语。”
该标签产品配料表中有“库拉索芦荟凝胶”,未标示“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和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Q3、请问下表产品标签中是否需要标注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

A: 该标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1规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好《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规定: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该标签产品配料中“人参粉(人工种植5年以下)”属于新资源食品,未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Q4、如下表产品标签,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

A: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规定: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该标签产品配料中没有添加和苹果相关的食品配料,只有食用香精,但使用了青苹果的图案介绍食品,可能使消费者误解,如要使用青苹果的图案,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如“图片仅作口味提示”“图案仅供参考”等。
Q5、请问下表产品标签中生产许可编号是否可以用“1401”的产品分类号?

A: 该标签信息不真实、准确(食品生产许可编号与产品真实性不符),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和3.5的规定。
GB7718中3.4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5规定:应不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该标签生产许可编号中间的四位”1401“代表产品属性为茶叶,而根据该标签产品的配料等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为含茶制品。该标签有混淆产品真实属性之嫌,标示信息不真实、准确。
Q6、请问下表标签中产品介绍是否合规?

A: 该标签标注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6的规定。
GB7718中3.6 规定: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该标签产品介绍中的语言“本产品微温、辛、温经散寒通神明,味甘性温,补中益气,暖身暖心”属于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和暗示保健作用的内容,不符合GB 7718中3.6的规定。
Q7、请问下表产品标签中产品名称列是否可以直接用繁体字?

A: 该标签未使用规范的汉字(烏龍),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的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十二“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的解释是: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该标签中产品名称“烏龍”两个字都使用了繁体字,且没有使用相对应的规范汉字,不符合GB7718中3.8的规定。
Q8、请问下表产品标签中产品名称列同时使用拼音标示是否合规?

A: 该标签拼音大于相应汉字,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1的规定。
GB7718中3.8.1规定: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该标签产品名称同时使用了拼音,但拼音的字号大于相应汉字。
Q9、请问下表产品标签中产品名称列同时使用外文标示是否合规?

A: 该标签外文大于相应的汉字,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2 的规定。
GB7718中3.8.2规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十四“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的解释是: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用对应的关系。
该标签中产品名称外文”coffee“字号大于相应的汉字”焙炒咖啡豆“的字号。